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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法生二胎,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九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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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刘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厦民终字第号)

案情简介:

刘瑞于年10月24日进入九牧王厦门分公司从事流程管理员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年1月,刘瑞的岗位调整为企划主管。同年10月16日,九牧王厦门分公司书面通知刘瑞,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年10月23日到期,九牧王厦门分公司决定不再与刘瑞续签合同,并说明已知悉刘瑞怀孕,请刘瑞在20日前提交怀孕检查报告和计生证明,若怀孕情况属实,则与刘瑞续签合同。23日,九牧王厦门分公司再次书面通知刘瑞,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原劳动合同的期限延长至刘瑞哺乳期结束。11月4日,九牧王厦门分公司向刘瑞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认为刘瑞经公司多次催促,仍未提交计生证明,为此,公司推定刘瑞怀孕为违法二胎,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策,并且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决定于年11月5日与刘瑞解除劳动合同。年12月3日,刘瑞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九牧王厦门分公司支付: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94元。

一审法院(思明法院)认为:

九牧王厦门分公司与刘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牧王厦门分公司认为刘瑞怀孕后未能提交计生证明,违反了计划生育法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故解除与刘瑞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女职工违反规定怀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九牧王厦门分公司是违法解除与刘瑞的劳动合同。九牧王厦门分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刘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上述查明的月平均工资,九牧王厦门分公司应向刘瑞支付7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元。

二审法院(厦门中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因九牧王厦门分公司解除刘瑞的劳动合同事先未通知工会违反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故一审判决认定九牧王厦门分公司违法解除与刘瑞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刘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但一审判决对赔偿金的计算基数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赔偿金应为.2元(.6元/月×7个月)。九牧王厦门分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刘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安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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